江苏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告诉记者:结合用户反映的情况,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和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移动公司应向消费者履行相关告知义务,并且应保证消费者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如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移动公司只在官网上的4G介绍中,通过“服务须知”的方式提到“目前4G网络、终端和业务等方面,尚处在不断建设、优化和完善的过程中,初期可能存在网络覆盖、终端与网络适配等问题,可能给您使用4G服务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因此,移动公司的行为是否存在虚假宣传的情形有待商榷。对于合约机的问题,消费者可考虑以移动公司提供的服务已经不能达到签订合同目的的方式来与移动公司协商来解除合同,寻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