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谁赋予网民的权利

人肉搜索,是谁赋予网民的权利

因为服装店店主蔡某某怀疑一女孩是小偷,将截图发布到了网络上,请求网友曝光其个人隐私。结果,被“人肉”的在广东陆丰市陆城某中学就读高中的琪琪自寻短见。就此,本报晨语版在昨天多棱镜栏目刊发了评论,读者来信就这一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
为此,我们特意撷取了四篇文章,分别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全方位的探讨,予以分析、评价乃至建议——我们理解大家踊跃评论的原因,毕竟,正如本报评论所言,如果“人肉搜索”边界不清,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受害者……
析因:现实当中规则不彰
从法律上讲,就算是被法院宣判有罪的盗窃犯,我们也没有权力将其照片贴到电线杆上,把人家的任何个人信息公之于众。在网上对被怀疑偷窃的女孩进行“人肉搜索”,和将照片贴到电线杆上的做法无异,甚至影响更大、更坏。
服装店主因此被刑拘,这是理所当然。但不客气地说,那些帮服装店主“人肉搜索”的网友,在这一事件中充当了帮凶的角色。他们手里的鼠标,此时间接成了杀人的凶器,也许是不经意、甚至是充满正义感地一挥,却要了一位中学生的命。
“人肉搜索”引发意想不到的恶劣后果,这不是第一次。琪琪的死也让网友开始对“人肉搜索”进行思考,有人甚至提出要敲响“人肉搜索”的丧钟。这其实是找错了靶子,忽视了“人肉搜索”的积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人肉搜索”也是公民行使监督权、批评权的体现,是一种风险小、效果好的监督方式。在一些著名的反腐败事件中,“人肉搜索”就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人肉搜索”作为一种网络手段其实并没有“原罪”,“人肉搜索”之所以屡屡出事,还是在于现实当中规则不彰。比如,我们缺少对公民隐私权的尊重。公民尊重他人隐私和自我隐私保护的意识都比较淡薄,侵害隐私权的现象比较普遍。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之下,才使得网友在“人肉搜索”时肆无忌惮,甚至已经伤害了他人权益、触犯了法律法规还浑然不知,有时候还以为自己在伸张正义。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冬说的好,“作为公民,你可以对犯罪嫌疑人或有缺陷的其他公民通过言论表达不满,这是你的自由和权利。但是你在行使自己的权利时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民事过错责任原则的底线,也是‘人肉搜索’是否违法的界限”。“人肉搜索”,不能以践踏公民的隐私权为代价。
刘昌海:评判 向罪恶的谄媚
因为网络暴力横行,近年来催生的对当事人精神伤害的事例数不胜数,那么又究竟是谁给了网民们“审判”的权力呢?答案是没有,从来没有。没有任何一部法律任何一条规定中言明,网民们有动用网络“特权”私自审判某人的权力。

米粒在线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3年12月17日13: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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