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搜索,是谁赋予网民的权利

张玉胜:提醒 法律才能终结悲剧
“人肉搜索”害死人,这不是第一起,但我们希望这是最后一起,不要让“人肉悲剧”再上演。实际上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再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人肉搜索”就一直饱受社会诟病。但是,由于广大网友的法律素养、权利意识和隐私观念淡薄,加上“人肉搜索”对反腐败起到了一定作用,网络的浮躁和喧嚣,以及道德审判大棒掩盖了“人肉搜索”的道德和法律风险,忽视了“人肉搜索”对社会的危害和破坏性。
不管是犯罪分子,还是犯罪嫌疑人,作为公民,他们享有与其他守法公民同等的名誉权、隐私权,不能因为他们是犯罪分子或者是犯罪嫌疑人,就可以剥夺他们的名誉权、隐私权。“人肉搜索”就是对他们隐私权的粗暴侵犯,实质上是网络世界里的游街示众行为,是一种“网络暴政”。而且,在法院没有判决没有生效之前,就给他们贴上小偷等标签,就是对他们名誉权的侵犯。
事实上对于“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国家法律并不缺乏追究责任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网络传播自身的特殊性,使得相关法律条文具体到“人肉搜索”的侵权案件中时,变得很复杂和很难操作。在这起“人肉悲剧”中,导致小女孩经受不住压力而走上绝路的,除了发布照片的店主之外,还有广大“人肉”和发布以及转载这位小女孩姓名、学校相关信息的网友。如果从追责层面说,不能只是追究发布照片的店主责任,还必须追究发布、转载个人隐私信息的网友责任。
因此,要制止“人肉搜索”这种“网络暴政”,终结“人肉悲剧”的唯一利器就是法律,国家必须完善相关法律,为个体提供可操作性,让所有参与“人肉悲剧”的网站和网友都付出应有的代价,倒逼网站和网民提高社会责任。须知“人肉搜索”是服务社会、服务人的现代工具,而不是糟蹋人,甚至夺人性命的凶器。
三言两语
即使一个女孩子真的一时犯错,相信大家都愿意纵容偷窃服装这样的小恶,而不是看到一位正值好年华的少女的死去,该好好反省人肉搜索了。
——王大力
虽然是人肉搜索惹的祸,但网络的背后是一个个活生生的人,我们要改变的是人的观念和行为,而不是对网络进行封堵。
——马骏飞

米粒在线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3年12月17日13:1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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