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评论人士洪波认为,“但有一些调整,可能是阿里巴巴不甘心的,如股东大会否决一至两次后,提名权永久消失。阿里巴巴可能担心受外部力量影响,一些有号召力的大股东联合小股东去否决合伙人提名。”
合伙人制度的另一个关键点在于透明度。双重股权架构是相对透明的,例如10:1投票权,大家对此予以认可。“但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其实是不透明的,不知道这些合伙人具体是怎么做决策。”一位律师说。
对此,李小加文中有提及“适当披露”。“部分股东、董事或管理层可以自行组织合伙人公司或其他团体来维护共同追求的某种特定价值观和管理理念,但这并不是上市公司监管者的关注点。当这样的组织形式对上市公司运作产生影响时,监管者会要求适当披露。”
但李小加此次发文仅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香港交易所董事会的意见,也不代表上市委员会的意见。至于未来事态如何发展,是否就阿里巴巴上市一事是否进行公开咨询、如何咨询、何时咨询,取决于上市委员会及香港证监会的决策。
港交所也不会单独为阿里巴巴一家破例。如果香港市场同意给予某些创新型公司的创始股东一些特殊权利,这些权利将适用于一些有限的情况,例如这家公司必须是代表新经济的创新型公司,而不是其他传统公司;同时也需要对何为“新经济”、“创新型公司”下一个更准确的定义。
“谈判可能是长期的过程,进展不会很快。如果阿里巴巴还是想在香港上市,并且已经开始和香港谈判,甚至明年上半年都不可能上市。”洪波认为。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