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审判决 百度无过错
根据一审判决书,在一审庭审时,“汤姆叔叔”提供了2010年和2012年的两份公证书,证明输入关键词后链接的是芬尼斯公司的网站。
芬尼斯公司认为,公司的这一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百度公司提交了几份公证书,证明这个推广链接在百度网站已经不存在,侵权行为已经停止,同时这些关键词和推广信息都是芬尼斯公司自己添加,百度公司没有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也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直接实施行为的是芬尼斯公司,通过对“汤姆叔叔”注册商标“搭便车”的行为,提高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曝光率,不当攫取了本应属于“汤姆叔叔”商标现有知名度所应有的市场关注和商机,属于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百度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芬尼斯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汤姆叔叔”的权利,并且,百度尽到了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因此百度公司无过错,不构成共同的侵权行为。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芬尼斯公司赔偿“汤姆叔叔”5万元。
“汤姆叔叔”上诉 二审今日开庭
随后,张兰对这一判决结果很不满意,提起上诉。“我又去做了公证,显示百度是可以筛查的。”张兰说,她用一位朋友的账户登录百度推广后,随手在“创意标题”一栏里输入“为汤姆叔叔做活动房”,就被系统提醒“关键词触犯注册商标规则 汤姆叔叔 ”。“这说明百度是可以筛查的。”张兰说,这份公证书将作为新证据提交。
张兰表示不接受和解,“二审如果还不行,就申请检察院抗诉。”今日,这起案件将在重庆市高院进行审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