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来水有避孕药”炮制者被拘

,但论文引用的是“高品质绿色”标准,并不是“常规无公害”标准,前者是更高标准,后者是通行标准。
董良杰说,他积累人气,就是为了节省大批的广告费和代言费,因为微博上基本上不花钱。有网友就指出,作为卖净水设备的公司,“传谣背后潜伏的是巨大的商业利益”,并指董的这种策略实际上是一种“恐慌营销”。
■身陷囹圄
眼看董良杰成气候 薛蛮子投资200万
眼看董良杰在网上逐渐成了气候,又考虑到其专业背景,薛蛮子觉得,董的净水器开发后有市场潜力。今年1月,薛蛮子终于出手了,他给董投资200万元,其中100万是自己投资,另外100万出自其与他人合作的公司。薛摇身一变成为董良杰公司的股东。在获得薛的投资后,董良杰的专利产品也开始正式投入量产。
但董良杰的发财梦没能做太久,9月11日,董良杰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中国净水界的乔布斯”梦断高墙。
记者了解到,进入看守所后的董良杰情绪低落。董良杰说,问题微博给当地产业和人们的生活造成了影响,“补上迟来的道歉”。董良杰说,在微博上做科普也好,传播其他信息也好,希望以他为戒,“严格遵守科普的职业道德,提供真实、全面、客观的信息给公众”,他进来后才发现,“自由和尊严比名声和财富 (百科)更重要”。
薛蛮子也表示,作为一名影响力比董良杰大得多的网络大V,盲目地转发微博,“影响到了当地渔民的经济收入”,不经核实就转发是不负责任的,忽视了作为大V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对话
薛蛮子并非“因言获罪”
近期,国信办、公安部等多个部门联合整治网络谣言,受到广泛关注。昨天,针对公众关心的网络谣言如何界定、“薛蛮子”被抓是否因为是“大V”、“转发谣言信息500次”以上是否判刑、网站在治理网络谣言中应承担什么责任等问题,国信办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被抓无关大V身份
记者:有人说薛蛮子被查出是“因言获罪”?
国信办:最近查处的多名利用互联网制造和故意传播谣言人员,有的是为达到个人目的、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而故意造谣传谣,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人。有些人因违法犯罪被查处,可能其在网上影响较大,有舆论避开其违法行为,只强调“大V”或网络名人,甚至造谣说“因言获罪”,这是误导。如“薛蛮子”被依法查处是因为嫖娼、聚众淫乱及涉嫌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和他的“大V”身份无关。
构成犯罪才可判刑
记者:是不是造谣就要受到刑事追究?
国信办:造谣诽谤,伤害了他人或社会,当然要承担责任, 这是无可非议的。对于不是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的,以批评、教育为主。最高法发言人曾指出,即使检举、揭发的部分内容失实,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或者不属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网上散布的,就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对于“两高”相关司法解释,表述为谣言信息转发达500次、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就可被判刑准确吗?
国信办: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 情节严重 ,可构成诽谤罪”。显然,根据这一规定,被转发500次的对象是特定的诽谤信息,而不是其他信息。
网络不是谣言空间
记者:有网民说整治网络谣言就是压制言论?
答:这是错误的观点。打击网络谣言有利于保护正当的言论自由。网络空间不能成为谣言空间。放任谣言传播,无异自毁网络。世界上任何国家都不允许谣言传播。任何个人的自由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能无法无天,必须以不妨碍别人的自由为前提,自由不应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
(完)

米粒在线
  • 本文由 发表于 2013年9月29日10: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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